1961年,西藏各地開始實行西藏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普選,翻身農奴和奴隸第一次獲得了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,積極行使了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,參加選舉全國和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,并通過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。
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后,全區自上而下設立民族自治領導機構,行使管理本地方、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權。1984年頒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》,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,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、經濟、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權利及與中央政府的關系做了系統的規定,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權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。
2002年,在西藏的自治區、地(市)、縣、鄉(鎮)四級換屆選舉中,全區有93.09%的選民參加了縣級直接選舉,有些地方選民參選率達到100%.在選舉出的人大代表中,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,在自治區和地市兩級達80%以上,在縣、鄉(鎮)兩級達90%以上。
根據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,西藏自治區將職工的周工作時間規定為35小時,比全國法定工作時間少5小時。在執行全國性法定節假日的基礎上,西藏自治機關還將"藏歷新年"、"雪頓節"等藏族的傳統節日列入自治區的節假日。這一決定從法律上保證了廣大藏族人民享著受絢麗多彩的傳統節日。
西藏民族區域自治概況
- 時間:2018-06-04 14:06:30
- 發布者: 小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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